除了父母,孩子還能隨別人的姓氏嗎?
  一些公安人員依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拒絕第三姓落戶;而有的父母則根據民法通則,認為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導致姓名權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27日,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這一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子女可以不隨父母姓。
  本報記者 馬云云 實習生 杜凱華
  案例 孩子隨繼父姓,生父打官司改回來
  近年來,有關孩子姓氏的爭論在各地陸續出現。
  近期,德州市齊河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女青年陳雁(化名)與甄文濤(化名)於去年離婚,兩人的孩子甄峰峰由女方撫養。之後,陳雁與王某再婚。其間,為方便孩子上學,在沒有與前夫甄文濤商議的情況下,陳雁到有關部門將兒子更名為王峰峰。甄文濤一紙訴狀把陳雁告到了法院。
  承辦法官認為,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時,父母雙方之間可以作出選擇。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後,要想變更姓氏,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協議變更,二是孩子成年後依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父母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孩子的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提到,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據此,法院進行調解,女方同意將孩子的名字恢復為甄峰峰。
  還有些想改名改不了的。2005年,遼寧一對父母想給孩子改姓為耶律,但派出所卻不予辦理。此事引發輿論大討論。
  人大 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
  針對以上這些複雜的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透露,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不隨父母姓。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信春鷹說,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信春鷹透露,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因為這在我國有深厚的倫理基礎,社會普遍遵循,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
  草案規定,考慮到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專家 建議列取第三姓“負面清單”
  消息一齣,就在網上引發熱烈討論。自由選取姓氏的口子可開多大?
  一位網友表示,姓名只是人生的一種符號,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孩子跟誰姓,原則上是由生身父母說了算,但“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的規定更能體現對人的尊重。
  也有網友認為,姓氏關乎公序良俗,“連輩分都不清楚,隨便姓啥可行嗎?如果這樣,那不就亂套了嗎?”
  對此,山東大學文學院教授、山東省民俗學會名譽會長李萬鵬表示,中國古代宗法制度要求重視父姓,要由姓氏來排輩、發展和繼承,直到民國年間才開始有人隨母姓。他認為,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社會秩序確實需要姓氏來協調,如果沒有關於姓氏的規定,可能導致姓氏出現混亂。
  因此,有網友呼籲,必須對解釋(草案)中表述的“正當理由”作出詳細解釋和界定。而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專職副主委蔣秋桃認為,既要明確公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選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避免給違法犯罪人員等留下法律空子。
  立法看點多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舉行,將繼續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反間諜法草案;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議案等。
  國家憲法日擬定12月4日
  27日,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將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每年12月4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建國家反恐情報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規定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統籌有關情報信息工作。
  猥褻男性將入刑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草案將這條中的“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強制猥褻男性也將入刑。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將重罰
  刑法修正案草案將現行刑法中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網上傳播入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變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處以刑責。
  “民告官”受案範圍擬擴大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在“民告官”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明確界定間諜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定義,包括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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